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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举办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观摩庭审活动
时间:2021-03-02
    为进一步提升公诉人出庭水平,2月24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公安民警等20余人到嵩明县法院观摩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庭审活动。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嵩明县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同时还租用其他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陈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利用其控制的对公账户以 “代收代付电话费”等为由,先后向多家公司转出资金2亿余元,陈某某和其上线从转进的资金中收取提成上百万元。

  针对该案是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属于新型犯罪案件,承办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主观明知、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上游犯罪打击等方面提出取证意见,强化证据质量,确保有力指控。庭审中,公诉人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出示了全案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公诉人在法庭上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揭露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网络赌博等案件持续高发,一些上游犯罪人员通过买卖银行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等作为支付通道漂白、转移赃款。倒卖银行账户等行为不仅会增加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难度,而且还会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下一步要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账户、开设空壳公司的违法成本。同时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为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售本人名下银行账户等情况的发生。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本案的庭审进行了评议,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旁听的民营企业家表示要从该案中吸取教训,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面的法治担当,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检察力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罪名,根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过该案办理,要提醒广大朋友,大家平时所做的网络兼职或朋友帮忙是否真的是好事,是否在为其他网络犯罪提供便利,帮助不一定真能帮上别人,也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不要占了小便宜吃大亏,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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