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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查询阅卷规定(试行)
时间:2018-12-12

  为贯彻执行新刑诉法,保障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以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阅卷规定:

  第一条 受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检察院提出查询阅卷申请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接待。

  第二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审查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材料和委托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审查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第三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提出查询要求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并告知其案由、收案(立案)时间、承办人、办案进度和处理结果。

  第四条 辩护律师提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申请的,应提前预约,案管部门应自辩护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案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将申请告知公诉部门,一般情况可当日安排阅卷;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案管部门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案管部门与案件承办人商定阅卷的具体时间后,由案管部门通知辩护律师,公诉部门予以配合。如因辩护律师个人原因无法在预约时间内阅卷的需再次预约。

  第五条 律师阅卷,可采用纸质阅卷或电子阅卷的方式。本院安排阅卷室供受委托的律师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卷宗材料。辩护律师阅卷,由院案管办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保守在诉讼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委托律师阅卷过程中需复制案件卷宗材料的,不得将案件卷宗材料带离阅卷室,不得对案件卷宗进行涂改、勾画、污损、裁剪、抽取材料和拆封。对造成案件卷宗材料毁损、缺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受委托律师阅卷过程中需复制案件卷宗材料的,由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并按规定收取复印成本费。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当日内告知公诉部门。三日内公诉部门将是否许可的决定移送案管部门,并由案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公诉部门许可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院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阅卷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具体办理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1时,下午14时30分至16时30分。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案管办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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