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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检动态
打出“刑事+公益诉讼”组合拳 激活生态修复新动能
时间:2023-08-28


嵩明县上游水库河岸边,一尾尾鱼苗被投放进水库清澈的水中,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生态。近日,嵩明县检察院依法对一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检察机关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打击破坏生态犯罪的生动实践。

案情回顾

柴某甲、柴某乙、夏某某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分别多次使用地笼、刺网等禁用渔具到嵩明县上游水库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销售至农贸市场和饭店以获利。经认定,2020年7月1日起为“十年禁渔期”,嵩明县上游水库被列入“十年禁渔”的禁捕范围。柴某甲、柴某乙、夏某某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对柴某甲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诉讼+公益诉讼”齐发力

公益诉讼承办人发现柴某甲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线索后,及时调取案件证据材料,与刑事案件承办人积极沟通,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齐发力,采用“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理念”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对柴某甲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等民事责任。在体现刑罚惩罚与教育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修复生态环境的促进作用。

公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始终

修复被损坏的生态环境是公益诉讼的目标和终极追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始终贯彻公益恢复性司法理念,为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多次向柴某甲等三人进行生态理念宣讲教育。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释法说理,柴某甲等三人当庭真诚悔过,表示认罪认罚,同时愿意承担自己对水产资源造成破坏的民事赔偿责任。

增殖放流促可持续发展

为深入践行公益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延伸工作机制,8月23日,嵩明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到案发地进行公开宣判,并针对非法捕捞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法说理。宣判后,联合农业农村、水务、公安等部门,以及上游水库周边社区到上游水库进行增殖放流,共投放花鲢、白鲢等鱼苗4.3 万余尾。此次投放的所有鱼苗前期均在检察官、法官及县农业农村局渔业专业人员监督下购买,确保所购鱼苗符合投放要求。

增殖放流活动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不仅增强了人民群众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也为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工作中,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将牢固树立和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以公益诉讼之力扎实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治理,为建设美丽、宜居、幸福嵩明持续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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