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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检动态
【普法强基】抢方向盘 拔车钥匙……这些妨害安全驾驶行为要不得!
时间:2023-09-26

当驾驶员开车时,遭到乘客干扰甚至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是非常危险的行为。近年来,全国已发生了多起因乘客干扰驾驶导致车毁人亡的案件,妨害安全驾驶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对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依法提起公诉。

2023年5月,李某某从曲靖乘坐大客车前往嵩明,因该大客车终点站为昆明市区,故李某某需在中途下车。但李某某因饮酒上车后便陷入昏睡,致使其没有听到驾驶员的下车提示,错过了下车时机。李某某发现错过下车地点后,便上前与驾驶员进行争执,沟通无果后,当客车还处于行驶状态时,李某某强行扭动客车钥匙,致使客车熄火失控、偏离行驶轨迹滑行至道路旁,幸未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

该案是嵩明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9月22日,嵩明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设立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该罪的单独设立,是对社会反映突出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进一步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出行安全有重要作用。安全无儿戏,干扰妨害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将受到法律严惩。在公共交通安全面前,任何人都不能任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和司机应当互相尊重,遇事要冷静沟通协商,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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