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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危害大!嵩明县“高空抛物罪”第一人获刑
时间:2023-09-26

9月22日,由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嵩明首例高空抛物案被告人丁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庭审被作为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公开庭,来自县住建局、部分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100余名人员旁听观摩了庭审。

2023年4月,被告人丁某饮酒后与家人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丁某从其居住的嵩明县某小区15楼房间窗户抛掷液晶电视机、玻璃罐、头盔等物品至楼下过道、小区广场及绿化带区域。期间,为防意外,其亲友在楼下劝阻行人,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与县公安局联合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了解到该案后,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承办检察官敏锐地注意到,丁某抛掷物品期间其亲友在楼下劝阻行人的情况,该行为显著有效地降低了危险。同时,该案刑事立案后,被告人丁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经警方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因此,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从丁某抛掷物品的性质、高度、次数等客观情况来看,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形式要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形,应定性为高空抛物罪。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被告人、旁听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对高空抛物的杀伤力进行了示例阐述,一一说明了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的侵权责任。被告人丁某表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悔不当初,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表示,经过旁听庭审进一步明确了自身职责,今后将积极加强对小区住户的宣传警示,对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检查维护工作。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破坏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更会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行为人高空抛物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相应业务的,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共安全无小事,万不可心存侥幸!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形成人人自律、互相监督的良好局面,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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