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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公开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9-08-28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8、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9、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检举、申诉、自首。承办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10、办理县委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8年,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在嵩明县委和昆明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落实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打造过硬队伍,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坚强司法保障。重点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批准逮捕3人,提起公诉1人;深入职教园区各高校开展“远离不良‘校园贷’”法制宣讲6场次;批准逮捕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13人,提起公诉13人。持续认真开展脱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18名科级以上干部结对帮扶23户贫困户,投入扶贫资金6万元,协调筹措帮扶资金10万元。依法办理发生在扶贫工作领域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2件。持续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立案监督5件。依法提起嵩明县首例林地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追究侵权责任,督促修复受损环境。

二是充分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从严从实从细抓好保安全护稳定工作。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39件343人、提起公诉657件790人;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51件(次),办理申诉案件3件7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0件,发放救助金24.18万元;着力推进未检工作,附条件不起诉8件11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3件3人,提供法律援助13件18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17件26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39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档案20件。

三是着力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做实、做强、做优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捕45件73人、不起诉56件64人。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1件、撤案8件。严格核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等问题,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2份,纠正漏捕8人、纠正漏诉12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3次。依法纠正定罪不当、量刑失衡等问题,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件。持续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立案监督6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理“两法衔接”案件5件。深入监管场所检察收押(入所)2537人、释放(出所)1925人;审查监狱提请保外就医5件,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524件,纠正提请不当168人;审查法院减、假、暂裁定1237件,发现裁定错误1件、撤销减刑裁定1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开庭案件30件。发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33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32件32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0人、采纳28人。强化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监督,纠正脱管、漏管3人,收监执行1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61份,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办理民事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557件,其中,提请市院民事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开展民事审判活动监督26件、民事执行监督131件、办理公开听证14件、支持起诉13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338件、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30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

四是把握改革创新这一强大动力,坚定不移推动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圆满完成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职能、机构、编制转隶工作,共转隶编制13个、检察人员11人,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圆满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原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8个大部,

五是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政治责任,着力打造一支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检察队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院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9人。其中:行政编制4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6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0人。

实有车辆编制11辆,在编实有车辆11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合计1973.6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94.46万元,占总收入的90.92%;其他收入179.14万元,占总收入的9.07%。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341.4万元,增长率为20.92%,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主要是2017年改革性补贴和2018年基本工资调整、2017年“522”绩效、2018年综合考评补助等人员经费增加;二是司改上划检察院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检察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和烟草工业扶持资金(扶贫)三个项目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支出合计1915.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14.06万元,占总支出的84.27%;项目支出301.22万元,占总支出的15.73%。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24.47万元,增长率为13.28%,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主要是2017年改革性补贴和2018年基本工资调整、2017年“522”绩效、2018年综合考评补助等人员经费增加;二是司改上划检察院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检察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614.06万元。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464.54万元,增长率为28.78%,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主要是2017年改革性补贴和2018年基本工资调整、2017年“522”绩效、2018年综合考评补助等人员经费增加;二是其他收入反映在基本支出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01.22万元。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了240.07万元,增长率为-44.36%,减少原因一是2018年少了执法办案补助经费和省本级财力经费两个项目92.97万元,二是其他收入179.14万元反映在基本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22.1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92%。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35.58万元,增长率为15.85%,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主要是2017年改革性补贴和2018年基本工资调整、2017年“522”绩效、2018年综合考评补助等人员经费增加;二是司改上划检察院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检察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445.6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95%。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院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5.3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7%。主要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2.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9%。主要用于缴纳医疗保险缴费;

4、住房保障支出78.6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8万元,支出决算为24.11万元,完成预算的63.4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0.74万元,完成预算的69.1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38万元,完成预算的42.25%。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严格遵循约法三章规定,本着例行节约理念,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坚决杜绝铺张浪费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了5.15万元,减幅17.6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3.91万元,减幅15.8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23万元,减幅26.68%。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我院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支出管理,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以及车改后车辆运行费用降低所致。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74万元,占86%;公务接待费支出3.38万元,占1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7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74万元,占比100%。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0.7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38万元。其中:

国内公务接待费3.38万元,占比100%。

国内接待费支出3.3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2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545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0.95万元。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4.12万元,增加11.13%。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381.8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59.93万元,固定资产1421.91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85.41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减少了202.38万元。不上划管理房屋建筑物减少908.57平方米,账面原值86.23万元;划转县纪委监察委车辆减少3辆,账面原值44.34万元,固定资产38项,账面原值33.03万元报废报损资产335项,账面原值97.06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2381.84

959.93

1421.91

821.00

173.02

0

427.89

0

0

 

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8.2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8.27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预算绩效管理】

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转移支付】

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附件: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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