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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1-09-02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上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

3)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 

5)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7)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8)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10)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0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0年,嵩明人民县检察院 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牢牢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和总基调,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法治化专业化水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坚持以服务大局为主线,助力嵩明高质量发展

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决胜收官之战,三年来,打掉恶势力犯罪组织974人,其中犯罪集团760人、犯罪团伙214人,涉罪保护伞5人。每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每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采取关联案件串并审查、深挖彻查关系网保护伞,打财断血摧毁经济基础强力措施,发出12份检察建议推动重点行业治理整顿,主管部门在治乱除根上扎实作为。聚焦六清”“六建深化检察环节建章立制,推动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对3000余名村组(社区)干部、后备人选开展资格联审,提供犯罪前科记录近20人,协力基层组织建设。

助力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严密防控重大风险,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8人,在断卡行动中,办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1523人,向县委专题报告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对策建议,促进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做好结对帮扶工作,投入援助资金8万元,向2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防止因案返贫。有效保障污染防治,办理失火、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案2223人,发出生态领域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3份,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执法,职能部门在落地落效上行动有力;依法追究行为人治理修复、生态补偿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倾力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起诉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343人,起诉涉民营企业犯罪44人、不起诉33人,为企业追赃挽损35万元,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发出检察建议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守法诚信经营。联合县工商联举办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面对面交流、零距离沟通,倾听企业家呼声。开展民法典进企业主题宣讲活动,持续优化护商安商法治环境。

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大局。在确保单位自身疫情防控万无一失的同时,在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调度下,18名科级干部下沉村组、社区担任疫情防控网格长,与基层干部群众携手并肩战疫。协调、援助5个村(社区)经费物资15万元,制作张贴标语海报900余张。密切关注公安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办案情况,办理涉野生动物案3件,营造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的强大声势。

继续保持肃贪反腐力度不减。与监察机关以沟通协调为总基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适时介入提出引导调查取证意见。受理监委移送起诉1013人,其中贪污贿赂99人、渎职侵权14人;提起公诉6人,对留置人员刑事拘留7人、决定逮捕5人。完善线索移送反馈和互涉案件通报会商工作机制。调查分析发案单位制度缺陷、监管漏洞、职业风险,发出检察建议6份,督促完善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预防职务犯罪。

二、坚持以维护稳定为己任,助推县域现代化治理

依法打击犯罪决不手软。审查逮捕287422人,同比件数、人数分别下降9%18%,批准逮捕322人,同比下降9%;审查起诉600730人,同比件数上升4.3%、人数下降5.8%,提起公诉629人,同比下降4.7%,移送其他检察院28人。批捕涉枪涉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77人,起诉251261人,其中危险驾驶235人;批捕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侵害人身权利犯罪3544人、起诉4065人;批捕涉嫌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00153人、起诉100154人;批捕涉嫌黄赌毒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5480人、起诉79104人,其中毒品犯罪2424人。

倾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审查逮捕3253人、审查起诉2744人,起诉1018人、相对不起诉411人、附条件不起诉1012人,对附条件不起诉5人考察帮教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法律援助18人、开展社会调查27人、心理辅导8人次、对5名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开展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检察开放日活动,联合县公安局等部门建立防范校园欺凌示范点。检察长等6名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送法进校园开展法治宣讲13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协同开展校内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发出检察建议协创平安校园。建成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牵头八个部门协作联动构建司法保护平台和社会支持体系。

责无旁贷融入社会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妥善办理群众信访39件次,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本着有诉必理、有错必纠原则,办理刑事申诉2件、刑事赔偿1件。做好检察环节信访维稳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维权,对3名重点人员落实稳控包保责任制。向17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1.7万元。

三、坚持以客观公正为立场,引领精细化检察监督

做精刑事诉讼监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把审查逮捕关口,对事实不清、构罪存疑的不批捕53人;对罪行较轻、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48人;对不是犯罪、非疑犯所为的不批捕5人。发挥诉前过滤作用,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10人;对情节轻微、可以免刑的不起诉80人。提前介入28件、自行补充侦查15件,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反程序等问题,监督立案4件、撤案7件,纠正漏捕7人、漏诉5人;对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情形,发出检察建议10份、提出纠正意见26件次;对刑事裁判抗诉2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4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22人。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录入390件行政案件信息,监督移送刑案3件,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参加省市检察机关对监狱巡回检察2次,开展专项检察8次、常规检察24次,审查提请和裁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6762人,监督纠正提请不当或者变更有误80人次,对社区矫正执行不当纠正5人次。

做实民行诉讼监督。监督民事生效裁判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提请抗诉1件;公开听证、支持起诉85件;办理执行监督30件,发出检察建议30份;监督纠正首例虚假诉讼。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5件,发出检察建议15份;帮助85名务工人员追讨欠薪24万元;首次成功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做优公益诉讼检察。树立诉前解决问题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积极作为,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为主要领域,延伸到安全生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立案4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4份;办理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1件。

四、坚持以司法改革为抓手,深化司法责任制落实

完成派驻纪检组划转。派驻纪检组编制、职能、人员划转到县纪委县监察委,划出编制3个、转出人员2人,做好院党组主体责任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衔接工作,切实履行管党治检主体责任,抓紧抓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弛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

推进检察权运行重塑。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理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轮案规则,做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类案专办,建立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专业化办案组和未检工作、刑事速裁、公益诉讼团队,做到术业有专攻、业精于勤成于思。在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监督关口前移、办案重心下沉。

认罪认罚从宽见成效。刑事案件减少延期退侦、复议复核、投诉申诉,防止程序空转和诉讼回流,力争在首办环节案结事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提出幅度刑与精准刑量刑建议相结合,减轻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难度、分解法院定罪处刑压力,认罪认罚适用率83.22%、量刑建议采纳率90.02%、速裁程序占比40.35%

落实落细司法责任制。在向检察官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督制约,严格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既要独立自主办理案件,又要自行承担过错责任,入额院领导增强司法亲历性,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数量比例达到37%,检察官办案质效定期通报兑现奖惩。

五、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持检察供给力强劲

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化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思践悟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党员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党建基层基础,党总支、3个党支部按期换届,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

着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组织干警参加学习强国、云南干部在线、高检院视频(网络)培训。订阅党报党刊、法律典籍、工具书刊,收集高检院指导性案例23批学习参考,用好检答网专业平台,促进法学理论与检察实务融合互动。选派5人参加县委巡察、市院跟班顶岗,以实战实训、岗位练兵提升素质。

着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庸懒散乱专项整治活动,制定检务督察工作规定,开展检务检风检纪督察9次。开展落实三个规定”“禁酒令等专题教育,节假日短信廉政提醒7次,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纪律教育和警示活动4次,提醒谈话11人次。

六、坚持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

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理工作情况;向县政协汇报公益诉讼工作进展。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主体地位,深化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制度,为代表委员、“两员”订阅《检察日报》等行业刊物,邀请参与视察、公开听证、观摩庭审、检察开放日等活动8次。

强化流程动态监控。通过重点案件监控、预警超期监控、个案全程监控,对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流程监控纠正186个。监管案款入库102.69万元、出库129.30万元,财物入库314次、出库173次。加强数据管理及业务态势分析,发现并反馈业务不规范问题123个,纠正数据信息瑕疵246条,形成业务数据质量分析报告4份,接受上级院案件质量评查60件全部合格。

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法律文书580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53条。重点公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重要案件信息,形成典型案件震慑效应,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提供“数据多跑路,律师少跑腿,一站式”服务,接待诉讼参与人53次、提供律师阅卷75次。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6人。其中:行政编制4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6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7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7人。

实有车辆编制12辆,在编实有车辆12辆。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0年度收入合计1,798.2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05.89万元,占总收入的89.30% 其他收入192.37万元,占总收入的10.70%与上年对比减少342.27万元,下降15.99%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人员经费减少;二是执法办案经费比上年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支出合计1,930.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24.72万元,占总支出的73.79%;项目支出506.10万元,占总支出的26.21%与上年对比减少125.6万元,下降6.12%主要原因分析: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减少(转隶11人,调出4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424.7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72.17万元,下降12.08%,主要原因分析:人员经费减少(转隶11人,调出4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194.6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3.8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30.0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6.15%人均 5.23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06.1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6.46万元,上升10.10%,主要原因分析: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和司法救助金两个项目比2019年增加。具体项目开展工作情况:2020年,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班子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年初设定的目标,1、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2、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3、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4、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健全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后勤保障服务四位一体检务保障格局,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夯实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物质基础;5、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部署,建立完善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省级统管经费保障模式和办法;6、继续抓牢抓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重点加强建立检察队伍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具体项目支出情况为:国家赔偿专项经费支出15.81万元;刑事司法救助支出24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280.14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91.89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9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3.41万元;服装经费支出0.85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26.2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40%与上年对比减少217.85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人员经费减少(转隶11人,调出4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5.8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92%。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2. 公共安全(类)支出1,475.2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46%。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开展检察业务等相关的差旅费、维修(维护)费、办公、办案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其他检察支出。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015.01万元,检察监督支出169万元,其他检察支出291.21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2.4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6%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5.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6.96万元;

4.卫生健康(类)支出71.7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5%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47.5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4.01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15万元;  

5.住房保障(类)支出71.0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1%。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9.88万元,支出决算为22.03万元,完成预算的73.7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0.43万元,完成预算的78.5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60万元,完成预算的41.24%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公务接待严格按接待标准及人次执行。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9年减少12.10万元,下降35.4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192020年均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2.10万元,下降37.1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027万元, 下降0.17%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根据财政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实行三公经费递减原则,我单位积极响应财政政策,贯彻执行相关政策;二是2019年执法执勤用车更新,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11.89万元, 2020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费。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43万元,占92.75%;公务接待费支出1.60万元,占7.2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4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0.43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1.6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6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19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9.1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4.07万元,下降8.62%。主要原因分析:人员减少后公用经费随之减少。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1231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1837.1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5.58万元,固定资产1571.54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190.06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341.4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133.78万元,固定资产增加 103.07万元, 其他资产减少310.75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837.18

75.58

1571.54

821

184.91

0

565.63

 

 

 

190.06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0.5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1.4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7.1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81.83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30.5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

【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

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其他检察支出】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而必须的经费支出。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中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

【转移支付】

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决算公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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